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释了关于转让商标专有权的规则
2018年 7月 03日知识产权法院对俄联邦民法典的第1232条第6款规定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其规定在没有遵守无合同转让专有权,依照合同征用专有权以及专有权转阳的抵押或者许可证注册要求下,抵押和呈现的的许可证无效。
知识产权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因是知识产权法院第СИП-157/2017案件的情况,其中《Тестато》有限公司质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拒绝满足其延长商标专有权期限的申请。
该商标属于一个法人,该法人通过联合另一个法人进行了重组,并且反过来也通过加入《Тестато》进行了重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拒绝同意《Тестато》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的要求,因为《Тестато》未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注册为新的权利人。
知识产权法院发现了与俄罗斯联邦民法1232条第6款和俄罗斯联邦民法第57条和第58条相矛盾,因此,权利继承人在完成重组程序后成为权力享有者和联结法人的义务拥有者,包括受国家注册的对象。申请人指出,由于其不确定性,有争议的规范导致违反宪法保障司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宪法法院裁定,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232条第6款与“宪法”并不矛盾,因为根据其规定,它意味着:
(1)如果以一人与另一人联合的形式重组法人实体,则属于关联人的商标的专有权,在统一国家法人登记机构(USRES)关于终止联合法人活动记录之日起,被视为转交至权利继承人;
(2)权利继承人享有专有权只能完全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国家注册转让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3)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232条第6款允许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在延长该权利期限的同时考虑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注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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