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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按行政程序审议并解决争议的规则”开始生效

2020年 9月 06日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机关按行政程序审议并解决争议的规则”9月6日起开始生效。该“规则”代替了自2003年开始生效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及其在专利纠纷法院中审议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机关应用该“规则”的许多规定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自2003年以来,俄罗斯法律在这些争议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

比如,这些规定包括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专利纠纷法院仅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提出意见,而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则根据该意见作出决定。如果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或他的授权人认为协会的结论不合理,案件退回专利纠纷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已规定广泛使用争端各方与专利纠纷法院之间的电子交互,尤其是协会会议可以在争端各方的远程参与下举行。

审议审理期限已大大缩短。

新"规则"与以前存在的规则及其目前应用做法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取消对提出异议和申请的权利限制,让人提出新的论据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这些限制的取消以及专利纠纷法院协会成员审议新的和他们已知的情况的权利表明,新的“规则”更系统地基于以下概念:考虑这些争端的行政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不仅提供了争端当事方的对抗性原则,而且还提供了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超越异议权,以便纠正其先前在拒绝出让专利或签发保护证书中犯的错误。

另外,一方面,扩张了著作权人变更权利要求和实用新型的权力。与目前的实践相反,这些变更仅受以下限制:权利要求书不能包括在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未公开的特征以及违反本发明整体性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权利要求书只能以缩减法律保护范围的方法更改,因此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总的说来,可以假定,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在实践中以 指定的方式解释新“规则”的一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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